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176號
PCDV,105,司促,26176,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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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文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叁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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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