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詹笑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笑天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5年09月05日止累計627,749元正未給付,其中615,591元為
本金;11,45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4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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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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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詹笑天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615591│ │9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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