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00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凃旻佐債 務 人 張淑美即春福商行債 務 人 陳劭筑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已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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