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000號
PCDV,105,司促,26000,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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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債 務 人 張淑美即春福商行
債 務 人 陳劭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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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