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977號
PCDV,105,司促,25977,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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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77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張宏湧
債 務 人 張宏清
債 務 人 張志襛
債 務 人 張明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岩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岩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貳點肆元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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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