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955號
PCDV,105,司促,25955,201609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債 務 人 林立晟
債 務 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蔡冠群
債 務 人 蕭正義
債 務 人 范家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玖萬玖
  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