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916號
PCDV,105,司促,25916,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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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嘉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
  暨其中本金95,491元整自民國105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嘉靖於民國93年05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117071381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5年08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40,528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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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