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陳枰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昱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伍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依債權人請求
之內容,係對原債權人陳昱蓁之債權,於前以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91年執字第47098 號強制執行拍賣擔保物後,尚有如前
項所述之金額未受清償,再行就不足部分對限定繼承人即債
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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