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48號
PCDV,105,司促,2584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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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陳枰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昱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伍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依債權人請求
  之內容,係對原債權人陳昱蓁之債權,於前以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91年執字第47098 號強制執行拍賣擔保物後,尚有如前
  項所述之金額未受清償,再行就不足部分對限定繼承人即債
  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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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