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3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周煥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伍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玖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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