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781號
PCDV,105,司促,25781,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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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勝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柒佰零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勝聰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4380450161265508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 年08月21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103,705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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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