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正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叁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叁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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