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536號
PCDV,105,司促,25536,201609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淑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淑瑛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1300010086353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淑瑛 130│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50747 │0010086353│05月 21日  │      │       │
│  │元  │0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