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明錕
債 務 人 張光亮
債 務 人 陳月桃
一、債務人張光亮、張明錕、陳月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叁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明錕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中華高中邀同債務
人張光亮、陳月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3,853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張明錕自民國105 年4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6,80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光亮、陳月桃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549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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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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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光亮、張│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6805 │明錕、陳月│3月01日起 │5月05日止 │六九 │
│ │元 │桃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06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光亮、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805 │明錕、陳月│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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