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3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蔡青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叁拾捌萬貳
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肆萬柒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柒萬玖仟玖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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