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1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綻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騏紘
債 務 人 何騏紘
債 務 人 王任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叁仟壹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本件債權人未
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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