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94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債 務 人 王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叁佰柒
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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