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82號
PCDV,105,司促,24582,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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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8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潘張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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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