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323號
PCDV,105,司促,24323,201609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葉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肆佰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