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316號
PCDV,105,司促,24316,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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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6號
債 權 人 遠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百任
債 務 人 臺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零柒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本件債權人未
  請求連帶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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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