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朱家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肆佰伍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零肆拾陸元
、違約金貳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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