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晨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志
債 務 人 賴建志
債 務 人 李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玖仟
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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