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057號
PCDV,105,司促,22057,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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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債 務 人 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月桂
債 務 人 歐陽月桂
債 務 人 袁明德
債 務 人 袁明智
一、債務人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歐陽月桂袁明德袁明智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 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 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㈢ 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㈣ 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㈤ 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壹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㈥ 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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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