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
債 權 人 蒲陽和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江水
債 務 人 詹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9 樓建物之所有
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