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229號
PCDV,105,司促,21229,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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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
債 權 人 蒲陽和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江水
債 務 人 詹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9 樓建物之所有
  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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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