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79號
債 權 人 林雄偉
債 務 人 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峯
債 務 人 王台龍
一、債務人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除債務人王台
龍部分因債權人未能盡釋明責任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外,對
債務人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核無不法發給本件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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