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079號
PCDV,105,司促,21079,2016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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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79號
債 權 人 林雄偉
債 務 人 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峯
債 務 人 王台龍
一、債務人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除債務人王台
  龍部分因債權人未能盡釋明責任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外,對
  債務人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核無不法發給本件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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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