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8號
PCDV,104,重訴,318,20160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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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簡萬國 
      張秋蘭 
      簡宏昇 
      簡道蓉 
      簡民泓 
被 上訴人 顏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
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陸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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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