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54號
PCDV,104,重家訴,54,2016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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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誌恩(即張中言之繼承人)
      張媗媞(即張中言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認被告張文傑、張瑀軒無代位繼承權
,僅就該二人可分得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27,586 元(計算式
:313,793 元×2 人)聲明不服,並認上開金額當由上訴人二人
與被告張智晟張靜宜張云柔5 人均分,每人可分得125,517
元。準此,本件上訴人二人之上訴利益為251,034 元(計算式:
125,517 元×2 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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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