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6號
抗 告 人 查郁兆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返還印章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
人雖係提出異議狀,惟其目的在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此有
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