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34號
PCDV,104,訴,2834,2016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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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34號
上 訴 人 柯金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瓔倫、林平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8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24,963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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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