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34號
PCDV,103,訴,1434,201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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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鑾 
      蕭慧君
      蕭桂煖
      蕭束伊
      蕭素君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14346 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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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