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鑾
蕭慧君
蕭桂煖
蕭束伊
蕭素君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14346 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