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9號原 告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劉曦光律師 王宏濱律師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複 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期展延補償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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