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73號
PCDM,105,附民,673,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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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楊慶豊
被   告 王偉仲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0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105年8月3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一併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 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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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