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55號
PCDM,105,聲,3955,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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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07號
                   105年度聲字第39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溱岐
選任辯護人 徐維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858 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具保聲請狀(如附件一)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如附件二)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
三、茲據聲請人供述、告訴人即被害人魏漢良、證人鐘立達之證 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共2 份、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衛生福利部 雙和醫院院105 年6 月27日雙院歷字第1050004978號函附急 診檢傷紀錄、急診病歷監視器光碟片1 片、監視器錄影翻拍 照片,及扣案之長袖藍色上衣1 件、黑色牛仔褲1 件、黑色 雨鞋1 雙、鐵棍1 支等,足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7 1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不甘受罰、逃避刑責為基 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本案聲請人經檢 察官拘提後方為到案,自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 亡之虞,為順利完成審判及保全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羈押原因既未消滅,羈押之必要性亦繼 續存在,而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尚不足以確保聲請人必到 庭接受審判及執行,非屬適當之羈押替代手段,且聲請意旨 所執之事由,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之規定,故 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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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