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林金英
被 告 蘇蔡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林金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刑保字第52號)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林金英因被告蘇蔡傑犯搶奪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52號),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訂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同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 。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 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 、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等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