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5483號
PCDM,105,簡,5483,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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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鳳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鳳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捌柒公克)沒收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據者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許鳳娟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依 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 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並衡其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又持有之數量非鉅,期間非 久,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1187公克),經鑑驗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05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 可參(見毒偵字卷第64頁),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又 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內含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8147號
被 告 許鳳娟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鳳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26日17、18時許,在新 北市三重區同安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 ,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11 87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0時30分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11樓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1187公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許鳳娟之自白,(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1187公克)(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3 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侯驊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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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