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京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7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京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附表,除更正補充如 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向湛毓安(另由法院審理中)」應 更正為「向湛毓安(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880號刑 事簡易判決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應更正為「被告李京翰於警詢 及偵訊中之供述」。
(三)、證據另補充「證人劉俊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李京翰、劉俊宏取簿車 手蒐證照片2張」。
二、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 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次按當前社會合法提供包裹、文件寄送服務業者 眾多,其服務項目不僅快速、多元、周全,收費亦屬實惠, 兼有嚴謹制度,據以保障寄、收件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且該 等業者或提供前往指定處所收件、送至指定處所之服務,或 與遍佈大街小巷之便利商店存有合作關係,而利於一般大眾 使用,被告所前往領取包裹之處所,即屬知名宅配業者,然 該「謝先生」竟捨全程委諸合法業者運送不由,反專就其中 之一小段路途,另以每件遠程新臺幣(下同)500 元、近程 300 元之高額報酬(惟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已收取報酬), 刻意委請專人短程收送,已顯然異於常態之運送方式。查被 告先經「阿宏經理」指示,至南勢角捷運站4 號出口,等待 某位接應之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交付信封,等該名男子到指 定地點後,「阿宏經理」會再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將電話交 給對方,讓其與「阿宏經理」通話,確認身分後,對方就會 將工作資料轉交給被告,被告收完信封後,就至捷運三重國 小站,出站後就到書局買禮盒裝信封,然後走路至空軍一號
寄到台中八國站,收件者是劉先生等情節(參偵卷第16至17 頁),過程迂迴隱密,且被告亦曾質疑並打開包裹察看,亦 發現包裹中有身分證、提款卡、帳戶等物品(參偵卷第143 頁),衡諸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及現行詐騙案件猖獗,被 告應可預見收取上揭包裹時,有使自己身陷犯詐欺罪之可能 ,仍將該可疑之包裹寄出,容任詐騙集團使用該包裹內之帳 戶,顯有不確定之幫助詐欺犯意。綜據上述,該「阿宏經理 」未全程委諸合法業者運送,顯示寄件、收件之一方有意隱 瞞身分及相關識別資料,且欲隱匿形跡以規避追查,足認此 運送目的涉及不法,且邇來各式各樣之詐欺取財犯罪類型層 出不窮,為逃避查緝,往往發展成由詐欺集團首腦在遠端進 行操控,分由集團成員各負責蒐集人頭帳戶、遞送人頭帳戶 、利用人頭帳戶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等簿子手、車手工作 之模式,該犯罪模式迭經媒體廣為披載、報導,此應為常人 本於一般認知能力所能知悉。被告既係心智健全之成年人, 且為大學在學之學生,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又自稱係欲打 工賺多一點錢,就一般工作所得自有相當認知,就參與上揭 詭異過程,竟可輕易換得大筆金錢,遠逾社會一般勞力付出 之代價,且此等輕易可得之高額報償,「阿宏經理」竟需對 外尋求陌生人獲得,當可知悉其中具有某種高度風險,極可 能係參與犯罪行為,而被告又已知悉包裹內容物為帳戶、提 款卡、身分證等個人重要人文件,顯示被告早已知悉內情或 有預見,係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金融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自可預見其發生,因受重金所 誘,對於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其犯行已堪 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收取寄送包裹之行為,幫助該詐 欺集團成員從事向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 12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幫助他人收取寄送內含帳戶、身分證 、提款卡之包裹,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 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 ,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連育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7120號
被 告 李京翰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京翰依其生活經驗與社會歷練,應知現今詐騙案件猖獗, 而詐騙集團專門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以作為詐騙犯罪所得款 項收取之用,倘將他人寄送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詐騙集 團使用,應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 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04年7月28日某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宏 」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後,以每收取一件包裹為新臺幣(下 同)300元至500元之代價,受僱於該不詳之人所屬之詐騙集 團,負責收取金融帳戶資料,並於104年7月28日15時許,在 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捷運站附近,向湛毓安(另由法院審理 中)收取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下稱國泰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雙和 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 提款卡,再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將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置放 包裹內後以空軍一號客運寄至臺中市八國站「劉先生」,李 京翰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而容任他人使用其持有之上 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李京翰所交寄之 上開湛毓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後,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電話或通訊 軟體Line與王淑芬、伍玉妤、季成亞、何慶昌、鄒昕潛、邱 子瑋、廖紹雯、程郁捷、鐘菀柔、周文雅、李姿誼、蔡沛怡 等12人聯絡,並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致王淑芬等12人均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湛毓安所有之上開銀行帳戶內。嗣因王 淑芬等12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始查悉上情。二、案經王淑芬、伍玉妤、何慶昌、鄒昕潛、廖紹雯、程郁捷、 鐘菀柔、周文雅、李姿誼及蔡沛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京翰於警詢時之供述,(二)同案被告 湛毓安於警詢中之供述,(三)告訴人王淑芬、伍玉妤、何 慶昌、鄒昕潛、廖紹雯、程郁捷、鐘菀柔、周文雅、李姿誼 及蔡沛怡等10人及被害人季成亞及邱子瑋等2人於警詢時之 指訴,(四)告訴人伍玉妤匯款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告訴人何慶昌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告訴人鄒昕潛匯款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 人廖紹雯ATM存款之簡訊通知、告訴人程郁捷之土地銀行金 融卡影本、告訴人鐘菀柔ATM匯款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周文雅匯款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 訴人李姿誼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蔡沛怡之 郵政存簿影本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季 成亞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邱 子瑋匯款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 為之實施,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啓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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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
│ │告訴人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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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淑芬 │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5,630 元 │
│ │(告訴人│13時36分許 │拍賣洗衣機之訊息,│ │
│ │) │ │並留有暱稱「藍天」│ │
│ │ │ │之Line帳號供聯繫,│ │
│ │ │ │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 │
│ │ │ │,嗣告訴人王淑芬依│ │
│ │ │ │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 │
│ │ │ │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 │
│ │ │ │至被告上開之國泰世│ │
│ │ │ │華銀行帳戶內,屆期│ │
│ │ │ │卻未收到商品,且該│ │
│ │ │ │賣家失去聯繫,始知│ │
│ │ │ │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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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伍玉妤 │104年7月30日│自稱網站Q小舖之服 │6,123元 │
│ │(告訴人│16 時 23 分 │務人員向告訴人伍玉│5,033元 │
│ │) │、30 分許 │妤佯稱網路購物時貨│ │
│ │ │ │到付款表單填寫有誤│ │
│ │ │ │,需負擔額外費用,│ │
│ │ │ │要求依指示至ATM操 │ │
│ │ │ │作,致告訴人伍玉妤│ │
│ │ │ │陷於錯誤,匯款至被│ │
│ │ │ │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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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季成亞 │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400元 │
│ │ │10時45分許 │拍賣樂高積木之訊息│ │
│ │ │ │,並留有Line帳號供│ │
│ │ │ │聯繫,詐騙不特定之│ │
│ │ │ │人購買,嗣被害人季│ │
│ │ │ │成亞依指示以Line與│ │
│ │ │ │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 │
│ │ │ │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 │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屆期卻未收到商品│ │
│ │ │ │,且該賣家失去聯繫│ │
│ │ │ │,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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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慶昌 │104年7月30日│自稱露天拍賣網賣家│2,800元 │
│ │(告訴人│11 時 27 分 │,留有之Line帳號供│2,960元 │
│ │) │、59分許 │聯繫,詐騙不特定之│ │
│ │ │ │人購買,嗣告訴人何│ │
│ │ │ │慶昌依指示以Line與│ │
│ │ │ │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 │
│ │ │ │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 │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屆期卻未收到商品│ │
│ │ │ │,且該賣家失去聯繫│ │
│ │ │ │,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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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鄒昕潛 │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2,680元 │
│ │(告訴人│12時1分許 │拍賣刮鬍刀之訊息,│ │
│ │) │ │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 │
│ │ │ │繫,詐騙不特定之人│ │
│ │ │ │購買,嗣告訴人鄒昕│ │
│ │ │ │潛依指示以Line與賣│ │
│ │ │ │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 │
│ │ │ │匯款至被告上開之國│ │
│ │ │ │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屆期卻未收到商品,│ │
│ │ │ │且該賣家失去聯繫,│ │
│ │ │ │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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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邱子瑋 │104年7月30日│自稱亞尼克商店客服│2萬9,989元│
│ │ │12時2分許 │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 │
│ │ │ │人邱子瑋佯稱其於網│ │
│ │ │ │路拍賣購物付款時,│ │
│ │ │ │店員誤設成分期付款│ │
│ │ │ │,要求依指示前往 │ │
│ │ │ │ATM 操作取消設定,│ │
│ │ │ │致被害人邱子瑋匯款│ │
│ │ │ │至被告所有之上國泰│ │
│ │ │ │世華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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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廖紹雯 │104年7月30日│自稱貓咪曬月亮網拍│7,480 元 │
│ │(告訴人│18時59分許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
│ │) │ │向告訴人廖紹雯佯稱│ │
│ │ │ │訂貨時誤填購買數量│ │
│ │ │ │為20件,要求依指示│ │
│ │ │ │至ATM操作取消設定 │ │
│ │ │ │,致告訴人廖紹雯陷│ │
│ │ │ │於錯誤以現金存款至│ │
│ │ │ │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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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程郁捷 │104年7月30日│自稱貓咪曬月亮網拍│2萬85元 │
│ │(告訴人│18時3分許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
│ │) │ │向告訴人程郁捷佯稱│ │
│ │ │ │訂貨時誤填購買數量│ │
│ │ │ │為12件,要求依指示│ │
│ │ │ │至ATM操作取消設定 │ │
│ │ │ │,致告訴人程郁捷陷│ │
│ │ │ │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 │
│ │ │ │開第一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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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鐘菀柔(│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萬1,000元│
│ │告訴人)│18時39分許 │拍賣國際牌吹風機之│ │
│ │ │ │訊息,並留有Line帳│ │
│ │ │ │號供聯繫,詐騙不特│ │
│ │ │ │定之人購買,嗣告訴│ │
│ │ │ │人鐘菀柔依指示以 │ │
│ │ │ │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 │
│ │ │ │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上開之第一銀行帳戶│ │
│ │ │ │內,屆期卻未收到商│ │
│ │ │ │品,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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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周文雅 │104年7月30日│在PCHome拍賣網站刊│6,000元 │
│ │(告訴人│18時46分許 │登拍賣商品之訊息,│ │
│ │) │ │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 │
│ │ │ │繫,詐騙不特定之人│ │
│ │ │ │購買,嗣告訴人周文│ │
│ │ │ │雅依指示以Line與賣│ │
│ │ │ │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 │
│ │ │ │匯款至被告上開之第│ │
│ │ │ │一銀行帳戶內,屆期│ │
│ │ │ │卻未收到商品,始知│ │
│ │ │ │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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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李姿誼 │104年7月30日│自稱樂天拍賣網站客│3,038元 │
│ │(告訴人│19時30分許 │服人員,撥打電話向│ │
│ │) │ │告訴人李姿誼佯稱訂│ │
│ │ │ │貨時誤填購買數量為│ │
│ │ │ │12筆,要求依指示至│ │
│ │ │ │ATM操作取消設定, │ │
│ │ │ │致告訴人李姿誼陷於│ │
│ │ │ │錯誤,依賣家指示匯│ │
│ │ │ │款至被告上開之第一│ │
│ │ │ │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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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蔡沛怡 │104年7月30日│自稱小三美日拍賣網│2 萬 9,000│
│ │(告訴人│18時1分許 │站客服人員,撥打電│元、1,000 │
│ │) │ │話向告訴人蔡沛怡佯│元 │
│ │ │ │稱訂貨時誤填為批發│ │
│ │ │ │商而購買12個月之商│ │
│ │ │ │品,要求依指示至 │ │
│ │ │ │ATM操作取消設定, │ │
│ │ │ │致告訴人蔡沛怡陷於│ │
│ │ │ │錯誤,依賣家指示匯│ │
│ │ │ │款至被告上開之第一│ │
│ │ │ │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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