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秋涼
選任辯護人 李志聖律師
蔡岳龍律師(嗣經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35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秋涼為告訴人楊有奎之長女,告訴人 與胞弟楊家晃原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之土 地,而楊家晃於民國103 年7 月27日過世,並無配偶子女繼 承遺產,告訴人遂與胞姊陳楊月珠、胞妹楊素麗協商,欲分 別以新臺幣(下同)30萬及20萬元向陳楊月珠、楊素麗購買 上開土地之持分,然因告訴人年歲已大且不識字,遂於104 年7 月29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 號之住處,交付現金50萬元予被告,委託被告代為轉交予陳 楊月珠、楊素麗。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之犯意,於拿取該筆現金50萬元後,未將該筆款項交付陳 楊月珠、楊素麗,經告訴人催討亦未返還告訴人,而逕予侵 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楊秋涼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 占罪嫌,而告訴人楊有奎為被告之父,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與告訴人 為1 親等之直系血親,依同法第338 條準用第324 條第2 項 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5 親等內血親或 3 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 105 年9 月8 日在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向本 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狀各 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