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175號
PCDM,105,單聲沒,175,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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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宗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緝
字第129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44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參點玖壹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字 第129 號被告江宗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 安非他命)1 包(毛重4.179 公克、驗餘淨重3.9187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 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是本件之沒收銷燬,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修正後同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2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 該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白色結晶1 袋(驗前淨重3.919 公克,驗後淨重3.9187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104 年度毒偵字第7748號卷附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1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1 紙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誤,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 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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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