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5年度,3360號
PCDM,105,交簡,3360,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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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水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0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水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騎乘駛」, 應更正為「騎乘」、第4行「14時225分許」,應更正為「 14時25分許」、倒數第1、2行「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宜補充為「並於同日14時35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 濃度檢測」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 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 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 存在。查被告於為警攔查實施酒測時拒絕攔查並加速離開, 因而撞擊他人所騎乘機車之交通事故,嗣為警攔下時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5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曾犯同本件之行為,經法院判處罰金刑 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見本院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其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 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 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騎乘重型機車行 駛於道路上,並於警攔檢酒測時,逃離而發生撞擊之交通事 故,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所生具體危害,以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0053號
被 告 黃水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水進於民國105年7月4日13時30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長 興路某工廠內飲酒後,仍於同日14時許,騎乘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3樓住處。嗣後於同日14時225分許,行經新北市蘆洲區光 榮路與長興路口時,為警攔查實施酒測,黃水進卻拒絕攔查 加速離開,並撞擊周安平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未致重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在新北市蘆洲 區永樂街38巷57弄口攔下黃水進,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 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水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周安平警詢中之證述。




(三)酒精測定紀錄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交通事故照片。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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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