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簡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耀庭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5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
(105年度速偵字第19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5年6月3日分別寄存於被告戶籍址: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及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有送達證書2紙可稽,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於該段期間並無在監在押,亦非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紙可佐,竟遲至105年9月12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10日期間,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