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陳進順被 告 吳朝賢訴訟代理人 吳文朗 李菁菁被 告 傅錫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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