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9號
CHDV,105,訴,469,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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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陳進順
被   告 吳朝賢
訴訟代理人 吳文朗
      李菁菁
被   告 傅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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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