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96號
CHDV,105,補,596,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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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林允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如欲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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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