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林允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如欲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