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83號
CHDV,105,補,583,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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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許順施
原   告 陳素梅
原   告 黃千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呂榮峻之地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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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