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82號
CHDV,105,聲,82,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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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金富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 算 人 宋建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金富裕國際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清算人為 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定有明文。三、查英屬維京群島商金富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並非股份 有限公司,其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 意定之,無庸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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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金富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