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27號
CHDV,105,簡上,127,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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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賴令
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
被上訴人  林仙娟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新院區地址:彰化縣○○市○○○道○段0號)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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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