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繼承權喪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9號
CHDV,105,家聲,9,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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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俊賢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請求繼承權喪失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權基礎(依何法律規定請求)。
四、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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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