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俊賢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請求繼承權喪失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權基礎(依何法律規定請求)。
四、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