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201號
CHDV,105,婚,201,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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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01號
原   告 林沛珊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被   告 粘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宣示判決
期日之指定,裁定變更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程序所指定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變更為「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就105年度婚字第201號離婚事件為 言詞辯論終結所指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 2時29分宣判」,係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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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