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聲 請 人 林秀云上列聲請人林秀云因與相對人許鍵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秀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敘明系爭本票係於何年月日提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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