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250號
CHDV,105,司票,1250,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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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林秀云
上列聲請人林秀云因與相對人許鍵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秀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敘明系爭本票係於何年月日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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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