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249號
CHDV,105,司票,1249,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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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因與相對人陳祈佑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JC499956、JC499958、JC499959、JC4999
  60、JC499961、JC499962、)原本六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陳述請求本票金額共新台幣145,000元,其系爭本票
  六件總金額新台幣185,000元,請釋明各紙本票之請求金額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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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