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孫瑞宗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龍寶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灯莊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郭灯莊繼承人有無抛棄
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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