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
債 權 人 躍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賓
上列債權人躍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駙宥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躍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駙宥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
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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