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勝進
債 務 人 施憲廷
債 務 人 施孟吟
一、債務人施憲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分別如附表所示計算利
息。
二、債務人施憲廷、施孟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
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50,174元 │105年8月1日 │15% │
├──┼────────────┼───────────┼───────────┤
│002 │1,614元 │105年8月1日 │12% │
├──┼────────────┼───────────┼───────────┤
│003 │22,334元 │105年8月1日 │11%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